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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22日本东京国际展览中心
距离开展:
展会细则

第1条(参展资格) 

(1)本展会仅限于严格遵守本参展细则、参展指南等主办方制定的各项规定的企业报名参展。 (2)主办方有权判断参展商是否符合本展会的宗旨 和管理规定,如若判断为不符合,主办方保留拒绝 该企业参展或者取消其参展资格的权利。此种情形, 主办方的判断基准、依据和理由不予公开。对于该报名企业以及参展企业至此已支付的费用等主办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参展商如有下记情形主办 方也有权拒绝其参展。 ①参展报名表中填报的信息存在虚假和不完全。 ②参展产品以及参展目的、内容不符合本展会的宗 旨和规定。 ③参展商的参展行为和参展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争议, 并因此可能对本展会造成恶劣影响。 ④遭到参观者、其他参展商以及第三方投诉,或者有被投诉的可能。 ⑤参展商已经违反了本参展规定。 ⑥其他被判断为不适合参加本展会的情形。 (3)请注意,报名参展本展会即被视为同意以上内容, 如不同意请谨慎报名参展。


第 2 条(参展展品) 

(1)参展展品应为符合展览会的举办主旨和目的, 且事先得到主办方认可的物品及其所包含的内容。 (2)列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 止参展。 ①禁止进出口及销售的物品、毒品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 ③盗版、侵权的物品以及涉嫌盗版、侵权的物品 ④使用明火的物品。(辖区消防署批准使用的除外) ⑤未提前得到主办方认可的物品 ⑥辖区政府明令禁止的物品 ⑦其他涉嫌与相关法令相抵触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 物品 (3)除前项所列物品外,凡被认定为可能对展会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物品,不论展前还是展中,主办方都有权限制或禁止其展出。 (4)不论参展报名前后,如若发现参展商展出本条第(2)(3)项中禁止展出的物品,主办方有权撤销该参展展品的展出并通知其服从相关规定。参展商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撤离该展品或者服从相关管 理。 (5)①前项中,参展商如不服从主办方管理,需当场向主办方支付相当于参展展位费 3 倍的违约金,同时主办方可替代该参展商撤离该参展展品或者采取应有措施,所涉及的费用由该参展商承担。对此, 该参展商不应有任何异议。 ②参展商应在理解前项内容的基础上报名参展,报名参展后不接受对此项的任何异议。


 第 3 条(展位位置) 

关于展位排列,基本上以主办方原定的展位排列方案为准。但是,为了提高与其他联合举办展的契合度, 主办方可能会对原定展位排列方案进行修改。请提 前知悉。 


第 4 条(展出日期与展出时间)

展出日期和展出时间请参考展会概要。 


第 5 条(参展费用) 参展展位费用如下。

展位费的消费税率适用本展会最终日的税率。

单个展位:宽2,970mm×进深2,970mm×高2,700mm

展位单价(已含税)
会员※US$4,180
非会员US$4,620

※会员是指一般社团法人日本亚洲家具论坛的会员


 ■参展费用包含内容 →参展费用包含内容 1) 基础展位(标准展板规格的背面墙板和侧面墙板) 2) 邀请函:提供日文邀请函、信封一套 3) 展位号牌 4)用电施工(不超过 100V / 300W 的一次干线施工) ※ 展位内如需用电需要进行二次干线施工(安装、 配线等)。 ※ 二次干线施工需另外支付,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第 6 条(关于参展报名等)

参展报名方法、参展期限、参展费用的支付方法、支付期限等请见下方。 

〈参展报名方法〉

请完整填写本细则正面的参展报名表后使用邮寄方式报名。如果是国外的参展商,可接受电子邮件方式的报名。但是,请务必保留原件,在展会 结束日期前交予主办方。此外,如主办方要求提供商品目录等详细信息时,请尽快提交至事务局。 如若发现参展内容与展会性质不符,主办方有权拒绝该参展商报到,请知悉。

〈参展报名期限〉

■2023 年 8 月 10 日(周四)

※展位一旦订满将截止报名。

〈参展报名联系方式〉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亚洲家具论坛 展览会委员会事务局

〒730-0854 日本广岛县广岛市中区土桥町 4-18 TFR 楼 5 层

TEL:082-231-5555  FAX:082-292-9543  

〈参展费用支付方式〉

主办方根据本参展报名表内容向贵司发送付款通 知单,请汇款至指定的账户。汇款手续费由贵司承担。逾期未收到汇款,参展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请提前知悉。

〈支付最终期限〉

■2023 年 9 月 30 日(周五)



第 7 条(参展合同的成立) 

参展报名表(代参展合同,以下称作本参展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前项中主办方发送参展费用付款 通知单的时间。 


第 8 条(参展展品的管理) 

(1)各参展商负责各自展品的进出馆和所属展位内展品的管理。 (2)因天灾、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它非主办方责任所造成的参展物品损坏等一切事故 , 主办方不承担 任何责任。 


第 9 条(事故防止及责任) 

(1)在搬出入展品、展示、现场演示、撤展等时, 参展商应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如发生意外,参展商自行承担责任。 (2)为防止事故,主办方可限制或中止参展商作业, 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 (3)非主办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 主办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 10 条(会期的变更及中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非主办方责任导致展会无法正常进行时,主办方可更改展会日程 或者取消展会。 (2)若展览会规模、参展内容、参观人数等无法达 成展览会举办的主旨和目的时,主办方可解除本参展合同,中止展览会的举办。 (3)第(1)和(2)项,对参展商或相关者造成的损害, 主办方不承担责任。 


第 11 条(参展商取消参展)

(1)参展商撤回或取消参展报名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含减少参展展位数量。以下同本条),必须得到主办方的承认。 (2)前项中,如参展商撤回或取消参展报名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要求得到主办方的承认,参展商必须支付如下违约金。

期 限违约金
参展报名期限日的次日起至以下 日期的前一天不含税参展展位费的 50%
参展展位费支付期限日的次日以后不含税参展展位费的 100%


 以上表中的“ 期限 ”以参展商撤回或取消参展申请 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意思表示到达主办方的时间为 准。违约金中的“ 不含税参展展位费 ”为撤回或取 消的该部分所对应的不含税参展展位费的金额。 


第 12 条(日本入境手续)

参展商参展如需日本入境手续,应自行办理日本入境手续,入境审查相关的所有手续以及费用,应全部由参展商承担。不论任何理由如因无法进入日本 境内而取消参展合同,参展商必须向主办方支付第 11 条的违约金。 


第 13 条(布撤展以及会场设施)

布撤展以及会场设施如下。 

①展馆

②布展时间

③撤展时间

以上①②③请跟主办方确认。

※请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包括清除装修材料在内的所有撤展工作。以上结束时间有变更的可能性, 请以“ 参展手册 ”为准。

④展位的基本设施

a. 基础展位

基础展位由主办方统一搭建背面墙板和侧面墙板(白色塑料表面的标准展板)。其他如展位内的装 饰(展台、家具等)由参展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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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标准展位

(i)单个展位尺寸为宽 2.97m× 进深 2.97m× 高 2.7m,以此为单位排列展位。但主办方可以根据参展规模、展品的状况等搭建变形展位。

(ⅱ) 各参展商之间的墙隔板由主办方搭建。

(隔墙板为白色塑料表面的标准展板)

(ⅲ) 无邻接展位时,不搭建墙隔板。

⑤电源设备

展位内不提供电源插座。

增设用电的施工和电费,由参展商承担。

⑥给排水设备

给排水施工安装费以及水费由参展商承担。



第 14 条(各种费用的承担) 

(1)如需增设电力电源、电话和给排水设备等,参展商应另外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支付相应费用。 (2)参展展品的运输、进出馆、展示、实际演示、 撤展以及其他参展商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费用以及针 对参展物品、参展商的损害赔偿保险费全部由参展 商承担。 


第 15 条(参展规定的变更)

主办方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可对本参展规定进行修改。参展商应对此无异议,并遵守修改后的新规定等。 


第 16 条(禁止事项)

参展商应禁止下列行为。 ①将本参展合同的参展商地位或权利的全部或者一 部分对其他展商或第三者进行转租、出售、转让、 交换。 ②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展馆建筑物内外部或者周边放 置广告牌、告示牌、广告标示等。但提前得到主办 方允许的不在此限。 ③搬入超重、不洁、恶臭等给他人带来不便的物品。 ④给参观者以及其他参展商带来不便的行为(如噪 音、恶臭、演出等)。 ⑤损害包括展台在内的展馆设施的行为。 ⑥在展会上提供有偿的物品、服务等,以及以此为 目的的参展(提前得到主办方认可的除外。) ⑦在会场内过夜。 ⑧其他本参展规定禁止的事项。 


第 17 条(合同解除) 

参展商如有下列情形,主办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 前提下解除本参展合同,由此给主办方带来的损失, 主办方可向参展商要求赔偿。 ①未支付参展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②展示违禁参展展品,或者不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 定和指令。 ③使用参展展位作为参展以外的用途。 ④未使用参展展位。 ⑤有解散、查封、处分、强制执行、拍卖、特别清算、 破产、民事更生、公司更生等公司清算的行为。 ⑥支付空头汇票和支票。 ⑦受到捐税和杂税滞纳金处罚。 ⑧出现显著使主办方信用丧失的事实。 ⑨其他违反本参展规定以及基于此规定的“ 参展手 册 ”和指令的情形。 


第 18 条(原样恢复) 

本参展合同因合同解除、取消、期满等任何原因中 止时,参展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将展位交还给主办 方。 ①将参展展位恢复原样。 未经主办方允许,又未恢复原状的,相关清理费用 概由参展商承担。 ②交还参展展位后,参展商遗留在展位的物件,主 办方可任意处理。 ③参展商交还展位时,不得以任何事由和名目要求 退还已支付的展位、装修以及设备等相关费用,不 得要求主办方收购展位内自费搭建的展台和设备等。 ③参展商在本参展合同终止后如未交还展位,应向 主办方支付从合同终止日次日起至交还完毕期间该 展位费(按天计算)3 倍的违约金以及相关费用,并 赔偿因交还延迟给主办方造成的损失。 


第 19 条(迟延损害金) 

参展商如迟延履行本参展合同上的金钱债务,应从迟延日起算按年 14.6% 的比例支付迟延损害金。 


第 20 条(展位检查)

(1)主办方或者展馆现场管理人员,在提前通知参展商的前提下,可进入展位进行设施完整、卫生、 防范、防火和救护等必要的设施管理检查,并采取 适当的措施。如遇紧急情况,无法提前通知到参展 商时,可事后报告。 (2)前一项,参展商应协助主办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 21 条(参展手册等) 

主办方制定的“ 参展手册 ”及各项要求,作为本参展细则的附属内容,参展商必须遵守。 


第 22 条(展位管理)

展会期间参展企业工作人员应佩戴主办方指定的参展证,并且保持展位内有常驻工作人员在场,以接待参观观众和管理参展物品。 


第 23 条(禁止使用音响和音量控制) 

(1)展场内原则上禁止使用音响(详细请参照“ 参展手册 ”)。 (2)展位内 AV 设备的音量和商品本身发出的音量, 应控制在70分贝以下(于展位前 2 米处的测量值)。 (3)展馆内禁止现场演奏音乐。 


第 24 条(废弃物的处理)

(1)请参展商及时清理展示废弃物、使用完的资材和展位内外的垃圾。 (2)关于遗留废弃物的处理费用,展会结束后主办方会提供实际费用清单,参展商收到该费用清单后 应立即支付。 


第 25 条(装修・施工)

(1)各参展商搭建的展台禁止超出展位边界。 (2)不得在展场的通道上摆放设施物品或其它标志等; (3)展台搭建高度均不得超过《参展手册》中规定的高度。主办方特殊许可的情形除外。 (4)未得到主办方的允许,禁止使用展场天花板结构。 (5)参展商应严格遵守主办方在参展商说明会中说明的事项。 (6)参展商如违反本条第(1)至(5)任何一项且不听主办方劝阻的,主办方可撤走该违规物品或采 取其他措施,涉及到的费用由参展商承担,参展商 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 26 条(消防安全管理)

(1)主办方以及在本展会中与主办方有雇佣、承包、 业务委托、合作关系的个人、法人、其他团体(以下称做主办方们),对本展会中发生的火灾、偷盗及 其他一切事故给参展商或者与参展商有雇佣、承包、 业务委托、合作关系的个人、法人、其他团体以及 展会参观者造成的损害(含各自所有物的损毁、遗 失等所有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展会的邀请函、主页、展馆图、Web 刊登信息、 推广用资料等一切制作品中偶发的文字或者印刷错 误,主办发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参展商或者与参展商有雇佣、承包、业务委托、 合作关系的个人、法人、团体,或者其他团体,在本展会中发生的火灾、偷盗及其他一切事故,给主 办方或者含展会参观者在内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含 所有物的损毁、遗失等所有损害),应立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 27 条(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

参展商在主办方提供的网络和条形码等系统服务中所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进行管理。 


第 28 条(合同的有效性)

本参展报名表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 、聊天记录等 可以有效表现所载内容的电子化方式提交。提交成 功后视作该合同的有效签订和交付,电子化方式提 交的参展报名表(复制件)可替代原件使用。